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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0-30 11:47:27  点击次数:2092

豫科企[2018]2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大力实施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办法》(豫科〔2017〕156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是纳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各年度数据填写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交参评信息前须获得2018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二、评价依据
    (一)《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豫科〔2017〕156号)。
    三、评价条件
    企业符合“评价对象”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有关条件,可以评价为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
    2.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前两个年度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20%(含)以上;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25%(含)以上;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5.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技术、经营管理团队稳定。
    6.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二)“科技小巨人”企业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
    2.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前两个年度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20%(含)以上;
    3.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25%(含)以上;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或3项(含)以上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5.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
    6.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四、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请。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要求的,在服务平台提交2018年度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入库申请,并上传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入库申请企业承诺书。
    (二)审核推荐。
    1.受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受理企业提交的2018年度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入库申请。
    2.评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照“评价对象”以及“评价条件”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信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其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推荐。对符合评价条件并通过信用审查的企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添加评价意见后确认推荐,汇总推荐企业名单正式行文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有异议的和不符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服务平台退回企业。
    (三)登记入库。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行文推荐的企业名单形式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纳入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库进行管理,并下发文件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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